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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质监局抽查车用柴油等5种产品合格率为98.7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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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9日,甘肃省质监局官网通报车用汽油、车用柴油等5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。结果显示,为加大车用汽油、车用柴油等5种产品的监管力度,促进涉及车用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,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2017年第4季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和《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规章,省质监局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全省生产(经销)的车用汽油、车用柴油、润滑油、汽车制动器衬片、车用冷却液等5种产品质量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,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
共监督抽查了277家生产(经销)企业的319批次产品,315批次产品质量合格,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8.7%,总体质量稳定。其中:车用柴油、润滑油、汽车制动器衬片等3种产品抽查合格率为100%,车用汽油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9.3%,车用冷却液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6.4%。

(一)车用汽油。抽查了兰州、张掖、嘉峪关、金昌、武威、庆阳、平凉等13个市(州)的119家加油站的143批次车用汽油产品,118家加油站的142批次产品质量合格,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9.3%,产品质量状况良好。本次抽查的产品主要包括92号、95号、98号车用汽油(国Ⅴ)等。检验依据为GB 17930-2016以及《2017年甘肃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》等。检验项目为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辛烷值、硫含量、硫醇、苯含量、芳烃含量、烯烃含量、氧含量、甲醇含量、密度等9个项目指标。抽查结果表明:有1家加油站的1批次产品硫含量项目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,标准要求硫含量不大于10mg/kg,不合格产品为16mg/kg。

(二)车用柴油。抽查了兰州、白银、临夏、嘉峪关、张掖、定西、金昌、庆阳、平凉、天水、甘南、武威等12个市(州)的81家加油站的84批次车用柴油产品,81家加油站的84批次产品质量合格,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100%,产品质量状况良好。本次抽查的产品主要包括0号、-20号车用柴油(国Ⅴ)等。检验依据为GB 17930-2016以及《2017年甘肃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》等。检验项目为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十六烷值、硫含量、水分、机械杂质、运动黏度(20℃)、凝点、冷滤点、闪点(闭口)、密度等9个项目指标。

(三)润滑油。抽查了兰州、天水、白银、庆阳、陇南、定西、嘉峪关、张掖、金昌、甘南、武威、临夏、酒泉等13个市(州)的26家生产(经销)企业的30批次润滑油产品,26家企业的30批次产品质量合格,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100%,产品质量状况良好。本次抽查的产品主要包括汽油机油、柴油机油、重负荷车辆齿轮油、润滑油等。检验依据为GB 11122-2006以及《2017年甘肃省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》等。检验项目为运动粘度、黏度指数、倾点、水分(体积分数)、泡沫性(泡沫倾向/泡沫稳定性)、机械杂质(质量分数)、闪点(开口)等7个项目指标。

(四)车用冷却液。抽查了兰州、定西、甘南、天水、张掖、金昌、庆阳、嘉峪关、临夏、白银等10个市(州)的20家生产(经销)企业的22批次车用冷却液产品,18家企业的19批次产品质量合格,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86.4%,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。本次抽查的产品主要包括长效防冻液、不动液、发动机冷却液、有机冷却液、多效防冻液等。检验依据为GB 29743-2013以及《2017年甘肃省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》等。检验项目为颜色、气味、密度、冰点、沸点、pH值、玻璃器皿腐蚀-质量变化、泡沫倾向等8个项目指标。抽查结果表明:有2家企业的3批次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,其中有2批次产品的泡沫倾向项目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,有1批次产品的冰点项目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。

(五)汽车制动器衬片。抽查了兰州、白银、甘南、武威、嘉峪关等5个市(州)的31家经销企业的40批次汽车制动器衬片产品,31家企业的40批次产品质量合格,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100%,产品质量状况良好。本次抽查的产品主要包括小型汽车使用的3类和4类汽车制动器衬片。检验依据为GB5763-2008以及《2017年甘肃省汽车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》等。检验项目为标志、外观质量、衬片厚度、剪切强度、摩擦性能等5个项目指标。

三、处理意见

针对车用汽油、车用柴油等5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,各市(州)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等规定,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(经销)企业认真整改,及时组织整改复查,依法严格落实后处理的相关规定。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法律、法规规定,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:

(二)依法处罚,限期整改。对本次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生产(经销)企业,各市(州)质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,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(经销)企业,责令整改;对存在可能造成人体健康、人身财产安全损害隐患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处罚,包括罚款、没收不合格产品,下达整改通知书,督促企业限期整改。